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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10月31日,《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出台,对供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标准、计费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供热计量收费,是指城镇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对用户收取热费。从今日起,我省城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和用户,其城镇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价格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城镇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按照不高于面积收费热价标准的原则核定,或按照面积收费热价标准等量折算确定。其中,面积收费热价标准是指现行按照用户建筑物供热计费面积计算热费的热价标准。供热计费面积按各地现行的规定或办法执行。  

对于供热计费面积未作过明确规定的城市,暂由所在地建设、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市供热计算面积的构成范围、计算办法进行统一规范。  

城镇供热计算收费价格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两类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为供热企业按与用户合同需要的最大热负荷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计量热价为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燃料费、水费、电费和工资等费用。  

基本热价根据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和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对应的计价面积以及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其中,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面积收费热价标准的30%至50%折算。计量热价以面积收费热价标准为基础,核减各城市确定的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计量热价按照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热价分别折算。  

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分为居民热费和非居民热费两类,均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的供热费用,计费方式按照一个采暖季的全部基本热费,在采暖季开始前,由供热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以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计费方式由供热企业向用户按月收取。其中,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能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  

另外,对于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应与用户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其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对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地将针对新的供热计算收费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政策,确保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并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收费标准。要求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供热质量国家标准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给予补偿、赔偿,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补偿、赔偿。同时,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标准,按时交纳热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企业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00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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