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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耗子”万万当不得!
2020-10-30

“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有偿用热已得到用户的普遍认可和肯定

而私自改装公共供热设施 窃取公共热源

不仅造成热资源的大量流失

还严重危害广大用户利益和城市供热安全

一直以来,大家对生活、生产中的用水、用电、用气都形成了很深的认识:偷不得、盗不得,否则后果严重!但对于冬季用暖则一直怀有偏见和侥幸:这东西就是一股热乎劲,偷偷打开阀门没关系吧,不被发现能省下几千块呢。

这可想错了!

以下均构成偷热窃热违法行为!

 

私自打开锁闭阀

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

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

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

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

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的,属于诈骗行为。

偷热窃热行为是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经发现,除了补交采暖费外,窃热者还应缴纳相应违约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窃热者从此被列入热用户黑名单,再不能申请用热,实在得不偿失!

偷热窃热属盗窃 罚款刑拘 追悔莫及

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因此,在旅游景点逃票或搭乘公交时逃票,在饭店、酒店、医院逃单,窃电、窃水、窃油、窃热、窃燃气等都属于广义的盗窃行为。

窃取热能、热水恐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根据各地《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县、祥符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 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 从供热设施中取用、泄放热能;

(四) 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盗窃罪量刑标准额

(根据2018年河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定标准的规定》):

《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巨大”,以15000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以60000元为起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侥幸心理不可有 多项措施查得严

所以说用暖不是唐僧肉,咱也别做那妖精,有法律法规和执法人员的守护,妖精都是灰飞烟灭的下场!

现在生活都上档次了,文明程度提升了,为了那点便宜,丢人不?私自购买工具、破坏控制阀门、跟运管人员打游击---别再做猫和老鼠的游戏了,耗子的角色不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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