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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集中供热收费规定的公示

一、依据晋政发〔2004〕8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改造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既有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改造建设资金按财政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15%、单位15%、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单位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其中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的改造建设资金列入企业生产成本。”按成本测算从单元阀至居民户内(含1块热表和2个锁闭阀,不含暖气包)平均改造建设资金为78元/㎡。个人应承担23.4元/㎡的既有建筑分户改造费。

  二、庭院供热管网因老化、破损、未保温等原因无法正常供热需进行改造的,小区管理单位必须请有资质的队伍施工,费用按工程造价据实结算。

  三、根据晋价服字〔2010〕9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四、供热价格:依据长价管字〔2010〕131号文件:长治市城市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3元(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4元),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2元。

  五、两部制热价标准:依据长价管字〔2010〕156号文件,对我市目前已具备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两部制计量收费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总供热费的30%,计量热价按总供热费的70%计算。

  收费标准:(一)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1.32元/平方米.月×供热面积(使用面积);计量热费=0.095元/千瓦时(或26.52元/吉焦)×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二)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2.16元/平方米.月×供热面积(建筑面积);计量热费=0.208元/千瓦时(或57.86元/吉焦)×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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